空運方式
一:直走(MASTER AIR WAR BILL FLIGHT)
由起站直接使用航空公司主提單(MAWB)裝運至最終目的地如:香港-法蘭克福,無需轉機的航程:或由香港飛至曼谷,東京,吉隆坡…….等機場, 再接駁另一航班甚至另一家航空公司航次到最終點機場,其間之轉機接駁作業完全由出據提單之航空公司(MASTER AIR WAY BILL ISSUING LINER)自行安排如: 德航,法航,新航,波蘭航空……等,也許在起站并非該航商自營而委托其它于該機場有落地之聯營航商代為載運至某一點后再轉接駁至原提單所屬之航空公司班機繼續運送,直到最終點機場為止。如匈牙利航空并無班機到臺北落地, 但是卻由其臺灣總代理(GENERAL SERVICE AGENT/G.S.A.)代為承攬業務及發放提單,而貨物則交由國泰,中華等班機送至阿姆斯特丹或法蘭克福機場后接駁匈航自己的班機至母站布達佩斯機場。因為是以主提單走貨,所以無法做拼裝或轉運作業,最多亦不過是 ONE COVER ONE / ONE MASTER BILL COVERING ONE HOUSE WAY BILL 而已!因此從前有許多買主指明CARRIER’S WAY BILL就是怕被拼裝或經由貨運代理用轉運作業運輸。 直走提單除了運費的議價較小以外,最大優點是可以直接對航空公司在本地辦事處人員施以壓力,要求起確實追蹤航程,以促成及早將貨品運抵目的地。
二:轉運(TRANSHIPMENT)
由起始站將貨品經由貨運代理企業先行運抵某一外站,如:曼谷,新加坡等機場,再由該地合作之空運代理裝運到適當的航班上,轉運至最終目的地。其作業較復雜,但是轉運作業之需求,除了經濟利益之衡量外,確實也有相當多無法銜接到的機場,尤其是從前的鐵幕國家或離開本地太遠而沒有直接到達的航商可以載運時,就非得依靠轉運接駁作業不可了。只是這其間之作業流程完全依靠起始站貨運代理企業事前確定的艙位,以及轉接中緊迫的追蹤,才有可能作好。這些都得仰賴起始站確實對于外站預訂接駁之航空公司機型,承載量,以及接駁機場的深入了解,加上國外代理的合作態度及工作效率。如果具備上述能力,那就提供出口商游樂更多及承載量更大的直飛航空公司可以選擇使用。
三:拼裝(CONSOLIDATION/GROUP TRANSPORT)
航空公司因為各自成本結構不同,除必須依照IATA(國際貨運協會)規定之基本運費區分:MINIMUM -45KG, +45KG 以外,另可自行決定其所能接受但是得依據每次進倉(以每一單MASTER AIR WAY BILL為計價單位)之最低要求重量,分別以+100KG,+500KG,+1,000KG以上,給予貨運代理企業不同之優惠折扣費率,因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小貨與大貨拼裝時,如果45KG的貨,合拼在+100KG的MAWB單子中,貨運代理企業對航空公司所付之運費可享受+100KG以上的優惠費率,而貨運代理企業也將其中之差額酌量與客戶分享,如此出口商便可在運費上有著相當程度節省。
四:包機 (CHARTER)
托運人根據所托運的貨物,在一定時間內需要單獨占用飛機的貨艙,承運人需要采取專門的措施予以保證的運輸形式。
包機運輸方式又可分為整架包機和部分包機兩類。
(1)整架包機
這是指航空公司或包機代理公司,按照與租機人事先約定的條件與費率,將整架飛機出租給包機人,從一個或幾個航空站轉運貨物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方式。它適合于大宗貨物和運輸。
(2)部分包機
部分包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指由幾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或發貨人聯合包租整架飛機,另一種是由包機公司把整架飛機的艙位分租給幾家航空貨運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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